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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与能源学院学生奖励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材料与能源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2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材料与能源学院学生的奖励评定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与能源学院学生奖励是指以中国共产党华南农业大学材料与能源学院委员会(简称:材料与能源学院党委)或华南农业大学材料与能源学院或共青团华南农业大学材料与能源学院委员会(简称:材料与能源学院团委)名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在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的荣誉性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材料与能源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材料与能源学院党委奖励项目的设置如下:
        1.学院党委“七·一”表彰评选:每年表彰“先进学生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2.学院学生工作专项表彰评选:每年面向各类学生工作助理,学院党务工作室、团委、学生会、学生发展服务中心(CDSS)等学生组织干事,表彰“学生工作积极分子”。
        3.学院模范引领评选:根据学校模范引领工程举办院级活动,进行表彰。
        4.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结合学校先进班集体评选,进行表彰。
        5.学院大型文艺汇演表彰评选:根据校院中心工作举办院级文艺汇演活动,进行表彰。
        第五条  材料与能源学院奖励项目的设置如下:
        1.学院田径运动会:每年表彰各比赛项目前八名及团体总分前八名,团体精神文明奖只颁发锦旗。
        2.学院游泳运动会:每年表彰各比赛项目前八名及团体总分前八名,团体精神文明奖只颁发锦旗。
        3.学院文明宿舍评选:根据学院“每月宿舍星”和“每季宿舍星”的获奖情况,每年综合评定一次,表彰不超过学院宿舍总数的20%。
        4.学院创新创业活动评选:每年表彰“优秀创新项目团队”、“创新创业活动优秀个人”、“创新创业优秀组织奖”。
        5.学院专业学科竞赛:根据举办年度,表彰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名。
        第六条  材料与能源学院团委奖励项目的设置如下:
        1. 学院团委“五·四”表彰评选:每年表彰 “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
        2. 学院“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每年表彰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和“优秀个人”,“优秀团队”占团队总数的40%左右,“优秀个人”占总人数的30%左右。
        3.学院“M&E文化节”系列活动:项目包括实验室摄影大赛、知识竞赛、行业分析大赛等。根据举办年度,表彰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名。
        4.学院团校评选:通过学院团校系列培训考核,发结业证书;表彰“团校优秀学员”,占学员总人数10%左右。
        5.学院“阳光体育”系列活动:根据项目类型,表彰“优秀参赛者”,占成功参赛总人数的5%-10%。
        6.学院篮球赛:迎新和送旧比赛各表彰前八名。
        7.“优秀志愿者”评选:每年表彰在各类公益项目、无偿服务、学雷锋活动等志愿行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个人。
        第七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其它特定的奖励项目,可根据学校、校外单位等奖励项目评定的要求,直接推荐相应奖项的候选人。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材料与能源学院学生奖励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党委委员、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组成,负责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置、表彰工作。
        第九条由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组织主要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材料与能源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定细则和实施方法,审查申报人资格条件,将候选人提交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条  奖励项目评定前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会议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获奖者在校级及校外单位相关奖励项目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奖励项目外,其他学院内部各机构、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评定的奖励项目属于鼓励性行为,不属于院级表彰,不得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加分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材料与能源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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